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9.10.19 北市法綜字第09933266900號函
- 有關市議會進行審議時,於決算審核報告中提出復經暫擱之綜合決議,應非屬決算審核報告之一部分,故不適用審核報告送達後一年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之規定情形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01 北市法一字第09430901800號函
-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優待外,一律全價收費,故本案審議但書除另有法律明定學生軍警優待票價外,即屬有所牴觸,如政策考量上確有維持優待票價之必要性,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送請議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5 簽見
- 依地方制度法第43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又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故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其位階尚優於市議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