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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90600117號令修正發布第10、11、12、14條條文;增訂第10-1、23-1、23-2條條文
1.
  • 內政部兒童局 93.07.02 童保字第09300053232號函
  • 兒童及青少年保護事件之個案通報發生地、戶籍地及居住地皆不相同時,個案通報發生地主管機關得通知戶籍地及居住地主管機關協助處理,如個案之家庭搬遷至外地,經輔導辦理戶籍遷徒登記後,轉至居住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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