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03.22 法律字第11103502100號函
-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6條規定之適用,於行為人符合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時,主管機關即應依該規定裁處之,尚不因認個案有執行之困難,即得免予踐行裁罰程序
2.
- 法務部 104.12.14 法律字第10403509770號函
- 公立學校具機關地位,其依據法律授權訂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規定,如僅規範內部單位之組織、業務處理等,且係未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性、抽象性規定,即屬行政規則;至私立學校在實施教育目的範圍外,並未具與機關相當地位,如訂定前述規定自非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