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2 北市法二字第09531093800號函
- 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5條,似由受損戶指定鑑定機構,再由承造人申請損害鑑定,其鑑定費何人負擔,法無明文,觀第4條似可反面解釋為,在監造人認定係屬施工損害之情形,應由建方負擔
2.
- 臺北市政府 94.03.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50700號函
- 本案如經「監造人」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參照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8條規定,並應依第6條程序處理,旨揭建照之承造人代表於會議現場表示該公司對損鄰事件願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