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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13-12-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5933號令修正發布第6~8條條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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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4.03.09 北市法二字第09430350700號函
  • 本案如經「監造人」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參照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8條規定,並應依第6條程序處理,旨揭建照之承造人代表於會議現場表示該公司對損鄰事件願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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