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100.10.19 FDA 消字第1000067266號
-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自然人或公司法人申請核准地址與實際從事生產場所地址不同,其裁罰或承辦管轄如出現競合,係以受理先後為原則,無法分別先後順序時,復以協商或指定管轄為處理之依據
2.
- 法務部 99.08.09 法律字第0999031055號函
-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第14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