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2.13 北市法一字第09530277200號函
- 市政大樓既屬公用財產,自有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適用,如經管理機關評估為增進本府員工福利,而無妨礙市政大樓原定用途等情事,且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並經簽報市府核准在案,應得辦理招商事宜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9.09 簽見
- 本案似非單純屬提供房地使用之範疇,從而實質上究為委託民間廠商經營或為勞務採購,而應另行適用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或政府採購法,誠有再予釐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