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2.01.03 法律字第10103110820號函 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祭祀公業條例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規定,本應優先於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故鄉(鎮、市)公所基於特定目的且係執行法定職務,依條例規定公告、陳列、刊登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如未逾越必要範圍,自得為之,惟文件所需填具個人資料仍應符合比例原則,而於必要範圍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