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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42241號令修正公布第1、19、22~24、26條條文;增訂第24-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22條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7月27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3條第2款、第3款第1目、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項、第2項序文、第1款、第3款、第3項、第4項、第6項、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5條、第17條、第18條第3項、第19條第2項、第5項、第20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3項、第21條、第22條、第24條、第24-1條、第25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1.
  • 法務部 104.09.30 法制字第10402516540號函
  • 法制體例中,訂定罰則章各條次排列順序,應先規定刑罰再規定行政罰;次依罰責輕重,先規定罰責較重者再規定較輕者;末再依違反條次先後排列罰責規定,另處罰事項宜釐清定明,以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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