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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教育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332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121002402號令發布定自112年3月1日施行
1.
  • 衛生福利部 106.07.17 衛部護字第1061460774號
  • 公立幼兒園園長或直轄市區公所區長於實務上仍負有行政領導或指揮監督權責,考量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管轄權限之合理性,倘公立幼兒園園長或直轄市區公所區長為性騷擾事件加害人,應由幼兒園或區公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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