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5.02 法律字第1080350396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6、18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08.04.18 發法字第1080008002號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但應注意符合同法第5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3.
- 法務部 107.11.28 法律字第10703518240號函
-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區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與財團法人預算審議相關規定、遴聘董事及財團法人基金之範圍與填補短絀等相關事項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