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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1561號令修正公布第93、95條條文;第93條自112年7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8.05.02 法律字第10803503960號書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6、18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政府資訊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3.
  • 法務部 107.11.28 法律字第10703518240號函
  • 法務部就財團法人法區分「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規定「主要受益範圍」、與財團法人預算審議相關規定、遴聘董事及財團法人基金之範圍與填補短絀等相關事項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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