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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第 9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6-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30167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