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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776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新名稱:都市更新會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7 條
    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會,訂定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一、都市更新會之名稱及辦公地點。 二、實施地區。 三、成員資格、幹部法定人數、任期、職責及選任方式等事項。 四、有關會務運作事項。 五、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及通知方式等事項。 六、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都市更新會應為法人;其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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