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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 44 條主辦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組成甄審會,按公共建設之目的,決定甄審 標準,並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平、公正原則,於評審期限內,擇優 評定之。 前項甄審標準,應於公告徵求民間參與之時一併公告;評審期限,依個案 決定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甄審會委員應有二分 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1025517260號令修正發布第2~4、11、13~15、17、18、2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