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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 46 條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 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4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法綜字第11330134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1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