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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
第 51 條第四十二條至前條所稱災區,指因災害造成嚴重人命傷亡或建物毀損等之 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消防類
民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1082696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