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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 19 條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 算。 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第 78 條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應依預算所列,由主管機關列入歲入分 配預算依期報解。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 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8-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教終字第10442710300號公告;本辦法自中華民國88年6月30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