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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法
第 31 條路邊停車場及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收費,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 ,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費率標準,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計算公式定之,其計算公式應送請地方 議會審議。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3-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4591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