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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人事類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叁一字第1060008992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09592號令會同修正發布全文2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22 條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 供法律上之協助。 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 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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