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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第 5 條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臺北市市庫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2-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99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