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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67 條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 關或主管機關檢舉。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 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 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2-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3621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及第5條條文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