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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99 條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 地價稅。 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 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其減免範圍、標準及程序之法規,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訂定,報財政部備查。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31-05-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0695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除第6條條文房屋稅自113年7月1日施行外,自112年12月1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新名稱:臺北市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房屋稅及地價稅減徵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