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災害防救法
第 20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相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 地區災害潛勢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 實施,並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直轄市、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相 關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地區災害防救計畫調整土地使用計畫。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上級災害防救計畫及地區災害潛勢 特性,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經各該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實施,並報所 屬上級災害防救會報備查。 前項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不得牴觸上級災害 防救計畫。
- 臺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 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6-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產業公字第11330261541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113年6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