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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6-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33211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第 4 條
    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於發現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者,市政府即 須組成鑑定及處理委員會,進行鑑定及評估其宜予改善或拆除重建。 前項鑑定及處理委員會,除市政府各相關業務機關代表外,應邀請專家學 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之。 第一項情形經評定須改善者,得向環保局申請補助,其補助辦法由環保局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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