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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地政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20265898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 地籍清理條例
    第 4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清查轄區內第十七條至第三十 三條規定之土地地籍;其清查之期間、範圍、分類、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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