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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
第 8 條八、使用機關取得核定使用權限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派業務系統管理者,負責依本作業程序,訂定機關使用及內部查驗之作業規定 ,並分送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本府資訊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二)訂定作業規定後,建立次表單使用群組及目錄組,並開放內部單位一般操作使用 者查詢使用。 (三)機關業務系統管理者應運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提供之系統安全管理功能,加強 機關內部一般操作使用者資料庫使用情形之查驗作業,定期陳報機關首長並同時 知會政風單位。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7-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北市都資字第101362796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4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