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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15 條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求投資人時,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 ,依甄選文件備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及申請保證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 統一編號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代表人姓名,申請土地開發之地點 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 前項財力及開發資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5-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捷聯字第109301236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09年6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