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4-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754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
  • 災害防救法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或二人,分 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正、副首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 (市)長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軍事機關代表及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 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執行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事 務。 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提供直轄市、縣(市)災害防 救會報災害防救工作之相關諮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