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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38 條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 二、適性教材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 款至第六款服務。 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 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 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0-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3304233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新名稱: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交通服務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