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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05-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111303120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1年9月1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小組定期檢查(稽查)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農業用地使用稽查小組作業要點)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2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及取締;並得 併同依土地相關法規成立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辦理。 為加強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檢舉獎勵辦法。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相關事項,得訂 定相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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