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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 20 條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 待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6-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31432號令修正發布第1、4、7、14、17、1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