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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6-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4)北市社老字第10431587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104年3月20日生效
  •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入出院管理自治條例
    第 3 條
    設籍本市六十五歲以上之低收入戶市民,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入 院: 一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無自有住宅。 六十五歲以上設籍本市之市民,因特殊事故非入住敬老院無法維持其生活 者,得經評估確認後,專案核准入院一定期限,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其 認定基準,由敬老院擬訂,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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