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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第 29 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 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 不通過。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2-03-1009
自治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0456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