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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6 條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 ,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9-02-3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9)北市原社福字第10930006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溯自109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