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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 20 條二十、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機關或其上級機 關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機關發現工程缺失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 機關或上級機關辦理施工品質督導,如發現施工品質有嚴重缺失, 得比照第二十五點、第二十七點規定,對廠商、監造廠商或專案管 理廠商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前項施工品質督導發現之缺失,廠商或監造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 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延期者,機關除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得通知 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或通知監造廠商撤換所派駐現場人 員。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6-03-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112)北市翡營字第1123001694號函修正第1、5、6、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