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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5-2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43044821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4年3月11日生效
  • 臺北市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學校合併或停辦之專案評估,應由教育局規劃合併 或停辦之方案,並擬具校園空間利用與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 關計畫,提送評估小組進行專案評估。專案評估進行前已依前條第二項辦 理先期評估者,其方案之規劃及計畫之擬具,應依先期評估結果及相關資 料為之。 前項專案評估之項目如下: 一、學生數。 二、學區內學齡人口流失情形。 三、社區人口成長情形。 四、與同級公立學校之距離。 五、與鄰近學校間有無公共交通工具。 六、校齡。 七、合併後之學校是否需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備。 八、學校教室屋齡。 九、社區或部落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十、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十一、地理位置特性與發展趨勢。 十二、文化資源特性與保存價值。 十三、弱勢學生比例與學習發展。 十四、市政發展與建設相關程度。 十五、同級學校分布與資源運用。 第一項評估小組之作業要點,由教育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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