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
第 8 條八、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業務機關應訂定 管理運用要點或執行計畫。 指定用途之捐款累積金額未達前項數額者,業務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訂 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4-10-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臺北市動物保護處(109)動保研字第10960004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9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