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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7 條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 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 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1-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1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0)北市勞就字第1103031489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