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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7-05-1005
自治條例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01958號令修正公布第4~6、8條條文;並自113年7月1日施行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 18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租賃住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 稅,得予適當減徵。 前項減徵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規定,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 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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