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29-05-3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北市原社福字第11430114701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公布日起(114年2月25日)生效
  •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 28 條
    政府對於居住原住民族地區外之原住民,應對其健康、安居、融資、就學 、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給予保障及協助。
  • 臺北市原住民族生活發展自治條例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障本市原住民族生存、基本權利及促進生活 發展,協助其健康、安居、就學、就養、就業、就醫及社會適應等事項, 並維護原住民族語言與復振原住民族文化,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3 條
    市政府應充分考量原住民族文化獨特性及區域發展差距,加強保障其因族 群及文化之特殊性所衍生之醫療需求,並擬訂適合本市原住民健康管理、 醫療保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補助、醫療復健及長期照顧政策。 本市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市政府應提 供適當補助。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