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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環候字第1143027997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114年3月28日生效
  •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第 40 條
    市政府應訂定低碳永續採購規範,推動各機關學校優先採購經環境部、經 濟部能源署、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協議之國家或 地區所認可,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碳足跡減 量標籤、台灣木材標章或森林驗證標章等低碳永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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