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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8-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1481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第 12 條
    本市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或公私場所,每年應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 並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政府申報盤查結果。 前項一定規模、事業、場所、盤查方法、申報格式及方式之辦法,經氣候 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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