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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8-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277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淨零排放管理自治條例
    第 36 條
    本市廢棄物之處理應以源頭減量為目標,優先推動資源循環及回收再利用 。 本市現有廢棄物焚化廠應升級為高效綠能發電廠及環保綠能循環園區,增 加生質綠能,並規劃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引進廢棄物處理設施之 排碳捕捉封存設備,減少廢棄物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 本市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應提報廢棄物減量計畫,送環保局審查通過後執 行,環保局並得要求回收再利用指定項目之廢棄物及比例。 本市之工程應使用資源化產品,其工程之指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由市政府 另定之。 第三項一定規模及廢棄物減量計畫格式,由市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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