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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05-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43085748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 國民教育法
    第 51 條
    學校進修部之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 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 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 二、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 三、國民小學同等學力。 前二項之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
    第 55 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 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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