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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操作運轉作業流程圖
翡管局 / 水庫操作運轉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相關法規

  • 五、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用水計畫,送翡管局協商同意後辦 理。

  • 六、本水庫蓄水應與南勢溪天然流量聯合運用,訂定水庫運用規線。本水庫運用規線共設上 限、中限、下限及嚴重下限四條水位界限,如附圖及附表。

  • 七、本水庫蓄水利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庫水位高於中限時,除滿足計畫需水量外,得視天候狀況增加放水量以調控水 庫蓄水量。 (二)水庫水位在中限與下限之間時,以計畫需水量供水。 (三)水庫水位在下限與嚴重下限之間時,得降低水量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翡 管局得邀集相關單位協商辦理之。 (四)水庫水位降至嚴重下限以下時,應降低水量供水;其降低之標準及方式依前款之 規定辦理。 (五)枯旱時期需配合區域調度時,依經濟部之協商結論辦理。

  • 八、本水庫之放水,以先經電廠發電再放流至下游供家用及公共給水取水為原則。但遇電廠 維修停機期間,得利用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 九、翡管局為維修需要、改善水庫水質或減少水庫淤積,得開啟沖刷道、河道放水口、排洪 隧道、溢洪道或經電廠發電放水。

  • 十、本水庫於颱風或豪雨情況時,應按洪水發展過程依下列原則操作: (一)水庫進水流量未達五百秒立方公尺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最大放水流量以不超 過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二)水庫進水流量在五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未達洪峰流量時,以不超過水庫進水流量之 原則放水。 (三)連續兩小時水庫進水流量未達前一小時進水流量時,洩洪流量不得超過洪峰流量 。

  • 十一、本水庫於持續性降雨期間,水位高於上限時,得進行調節性放水,放水流量以不超過 五百秒立方公尺為原則。

  • 十二、為淡水河、石門水庫與本水庫聯合防洪作業之需要,翡管局應與中央氣象局、經濟部 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密切協調聯 繫,相互交換及提供各有關資料,並在不影響本水庫既定功能及水庫安全原則下,與 石門水庫聯合防洪運轉。

  • 十三、本水庫放水流量未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或放水流量未造成直潭壩溢流時,翡管局應 於放水十分鐘前,向水庫下游至直潭壩河床警戒區域發布廣播警報,俾在河床活動民 眾儘速遠離。

  • 十四、本水庫之放水流量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以上且造成直潭壩溢流時,翡管局應於預定 放水或洩洪二小時前,將放水或洩洪之時間及預定洩放量通知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 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新北市政府及 本府,俾分別轉知所屬各區公所、消防、警察及相關防汛單位,並發布新聞稿通知相 關媒體,且向下游新店溪河床警戒區域發布廣播警報。 本水庫於防洪運轉期間放水流量未達一百四十秒立方公尺時,翡管局得視需要依前項 規定辦理。

  • 十五、本水庫放水或洩洪期間增減放水流量,翡管局不再發布廣播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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