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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水利
中華民國91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經濟部經授水字第1126020705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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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本水庫以本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北水分署)為管理機
      關,負責管理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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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蓄水利用運轉:以本水庫蓄水調節供應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
         用水、水力用水或工業用水功能之需要。
      (二)防洪運轉:颱風或豪雨情況,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水設施放水
         之運轉。
      (三)緊急運轉:在發生特殊洪水或災變,危及本水庫安全,情況危
         殆,嚴重威脅公眾生命及財產之安全時,所採取之因應運轉。
      (四)水庫運用規線:為執行蓄水利用運轉,依本水庫水位或蓄水量
         劃定界線,以表示本水庫存蓄水量之豐枯情形。
      (五)洪峰流量:一次洪水過程中,最大之瞬時流量。
      (六)洩洪:防洪運轉期間,洪峰發生前階段及洪峰發生後階段,本
         水庫入流量達一千秒立方公尺時,經由溢洪道及其他放水設施
         之放水。
      (七)調節性放水:本水庫入流量未達一千秒立方公尺時,為排砂、
         沖淤、維修或增加本水庫排洪操作空間,經由溢洪道或其他放
         水設施之放水。
      (八)颱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且本水庫集水
         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九)豪雨情況:中央氣象署發布大雨、豪雨(包括大豪雨、超大豪
         雨)特報,且本水庫集水區列入警戒區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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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各標的用水人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擬具次年度計畫需水量送北水分
      署辦理。北水分署應定期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水資源供需協調會議,配
      合當時實際農業用水供灌政策,及台北與新竹地區自來水聯合調配量
      ,協商決定配水量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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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中庄攔河堰得攔引本水庫放流水或大漢溪水源,引至調整池蓄存,
       供應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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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四、本水庫預計洩洪或調節性放水,應於一小時前播放放水警報,警報
       發佈條件、範圍及時間由北水分署另行制訂。

  • [修正]

  • 十五、本水庫預計洩洪或調節性放水達四百秒立方公尺以上時,應於二小
       時前將預定操作內容通報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本部水利署、本
       部水利署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自來水公司
       第二區及第十二區管理處、農業部農田水利署、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桃園管理處及石門管理處、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
       ,同時發布新聞稿通知相關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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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七、本水庫因天然或人為破壞等緊急情況,有危及壩體安全之虞時,為
       維護大壩及各附屬構造物之安全,北水分署得逕作緊急運轉,降低
       本水庫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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