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主旨:有關貴部所屬行政執行機關,辦理應於大陸地區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請惠予逕行囑
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1.09.11. 陸法字第101040085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9月11日
主旨:有關貴部所屬行政執行機關,辦理應於大陸地區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請惠予逕行囑
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4條第 1項規定「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
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復按本會統籌委託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簽訂之委託契約附件三之貳之一,關於對大陸地區
之文書送達,之前 貴部業請求納入委託事項。
二、查現行實務上,貴部所屬各地區行政執行機關,辦理應於大陸地區送達之行政執行文
書,有逕予囑託海基會辦理者,亦有請本會函轉海基會辦理者。基於送達程序經濟,
並維護當事人權益考量,爾後若有是類應於大陸地區為送達之行政執行文書案件,建
請貴部逕行囑託海基會代為送達,並轉知所屬機關參照辦理,以縮短公文函轉流程,
增進處理時效。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