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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查察違規棄置垃圾包行為人,藉由鄰里攝影監視系統,抓亂丟垃圾包可行性,滋生疑 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0.04.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4日
      有關 貴局為查察違規棄置垃圾包行為人,藉由鄰里攝影監視系統,抓亂丟垃圾包可行
    性,滋生疑義 1案,本會意見如下:
    一、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所屬各機關及里辦公處錄影監視系統設置
      管理,以維護治安,並兼顧人民權益保障,特訂定本辦法」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
      理暫行辦法第 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是以設置鄰里攝影監視系統主要目的在於維護治安
      ,原則上僅許為維護治安之特定目的利用,如欲利用鄰里攝影監視系統做為查察違規棄
      置垃圾包之行為,似不符上開辦法特定目的之利用。惟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八條第四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
      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準此,本案利用鄰里攝影監視系統做為查察違規棄置垃圾包
      行為,除能提昇政府行政效能,亦具備增進公共利益等例外情事,似得為特定目的外的
      利用。又依首揭辦法第1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錄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
      ;為維護治安或公務使用所必要,得扣留使用」,倘本案之蒐集及利用,係供作查察違
      規棄置垃圾包行為之內部公務上使用,應屬公務使用所必要。從而,揆諸上開規定,如
      以鄰里攝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進行查察亂丟垃圾包之行為,似得供作佐證,且
      可作為違反行政罰義務之取證手段,惟不得作為裁罰之唯一證據,仍應踐行行政程序法
      有關調查事實及證據。
    二、至於以鄰里攝影監視系統攝錄之影音檔案,進行查察亂丟垃圾包之行為,雖於法尚無不
      合,惟就長遠計,仍應修正上開辦法,即應明確其法定目的,除了維護治安防止重大犯
      罪外,更應包括查察亂丟垃圾包之行為,以符法制。以上意見,還請 卓參。
    備註:「相關法規已大幅修正,應以現行條文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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