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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增加 CNS 15663第 5節含有標示檢驗規定之檢驗標識相關
規定
發文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106.05.15. 經標三字第106300021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15日
一、本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經標三字第一0四三000七二八0號修正
公告「應施檢驗自動資料處理機等六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迄今,共計十一項公告(
如附件),前揭公告商品依修正後之檢驗標準申請並經本局審核同意核(換)發證書者
,於強制實施日前,得免加註RoHS或RoHS(XX)。
二、「配線用插接器、電源線組」如因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於商品檢驗標識下方或右方同時
加註RoHS或RoHS(XX),得於商品檢驗標識臨近處進行標示。
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機電子類應施檢驗商品增加CNS 15663第5節含有標示檢驗規定公告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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