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貴公司函詢「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1.08. 智著字第109160008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8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疑義一案,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您 109年 1月 7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34條第 1項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
       開發表後50年。所詢演唱「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如係於民國58年12月31日(即
       1969年12月31日)前公開發表者,依上開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另按
       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
       利用。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對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否屆滿?如於個案中發生爭議,均應
       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