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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公司函詢「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9.01.08. 智著字第1091600087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月8日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疑義一案,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您 109年 1月 7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按著作權法第34條第 1項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
開發表後50年。所詢演唱「今宵多珍重」之錄音著作,如係於民國58年12月31日(即
1969年12月31日)前公開發表者,依上開規定,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另按
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
利用。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對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是否屆滿?如於個案中發生爭議,均應
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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