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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分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涉 及賭博行為,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執行 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10.05.25. 經商字第110020197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0年5月25日
    所詢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分公司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涉
    及賭博行為,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主管機關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執行
    疑義一案。
    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31條後段規定:「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廢
    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依其
    文義,業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時,即應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
    證」及「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尚無廢止事項執行順序先後
    之規範。惟倘涉賭業者為分公司組織,分公司登記並無營業項目之登記,
    致上開廢止事項分屬不同機關執行時,應由電子遊戲場業之地方主管機關
    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後,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分公司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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